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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后风险承受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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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空间:风险容忍度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适度监管,制定基本规则,避免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二是分类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三是协同监管,减少监管的套利;四是创新监管,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也表示,过度监管会扼杀创新,尤其是新事物处于初级阶段时。因此,政府过早制定监管规则,可能会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这里就需要进一步谈到监管的核心了: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扼杀,而是为了促进与鼓励,同时保持一定的监管惩罚机制。在面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类型时,首先需要把握的就是监管的容忍度,这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基础。风险容忍度,或者是风险文化,是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定价和运作的核心。风险容忍度有两个层次,一个是风险最小化,一个是风险可控。

     对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已经从基本的银行业务的解构(存贷汇),扩展到了券商、基金网络化,甚至信托业务的销售网络化,互联网对现有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当然,如果只是坚持风险最小化的原则,那么监管的基调很有可能就是用现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来管理互联网金融,直接的后果就是扼杀新生事物的潜在发展空间。而采用风险可控的原则,就意味着在建立基本监管原则的情况下,允许互联网金融出现小范围的局部的风险,只要投资者利益可以得到覆盖,平台的收益可以承担风险成本,那么这种发展方式就是可持续的,值得鼓励的。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而言,企图避开监管的努力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更科学的态度是积极融入高层的监管节奏,通过对上层风险容忍度的改良和影响来提高自己的创新空间。

市场化后风险容忍度降低

     客观而言,目前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互联网方面的快捷、安全体验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在于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较高的市场收益率,比如在线理财对银行存款的优势,p2p对于一般理财产品的优势,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有叫大部分是在利用政策之间的红利:传统金融内部的非市场化和民间投资理财的市场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管强弱程度的差异。

     可以设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收益率有呈现下降的趋势,特别是传统金融领域内资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用户收益率的提高,加上激烈的市场收益竞争,不论是在线理财还是p2p,在未来的投资端和融资端的议价能力都有可能下降,那时候,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和监管红利也将会消失,而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将成为市场化的标准。

     到了利率市场化的后期阶段,互联网金融内部的风险有进一步爆发的可能性,需要在建立监管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引导。在那个阶段,监管的风险容忍度将会适度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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