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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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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邻苯二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邻苯二酚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6年5月31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