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增加征用土地补偿条款
■增加鼓励非公经济条款
■提出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统一地方人大代表任期
■国歌写入宪法
据新华社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见图表,黑体字部分为建议修改内容)。中共中央的建议将在本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宪不作大改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建议形成历时半年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并成立了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建议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曾经三次修改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3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建议修改内容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建议修改内容
“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建议修改内容
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建议修改内容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建议修改内容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建议修改内容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建议修改内容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四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第三十三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建议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建议修改内容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建议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建议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建议修改内容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建议修改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第四章
章名“国旗、国徽、首都”
建议修改内容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