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胡立彪:警惕食品安全职务犯罪

胡立彪:警惕食品安全职务犯罪

作者:     转贴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1651


    中国品牌总网讯:有人归纳腐败发展“四步曲”:第一步,开始走在河边不湿鞋;第二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第三步,既然湿了鞋,那就顺便洗洗脚;第四步,既然洗了脚,那就干脆下去洗个澡。其实,这“四步曲”不只限于官员腐败,几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都有这个过程,而且步调一致。

    有例为证。去年10月,广东东莞市破获了一起以病死猪肉为原料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腊肉腊肠的案件。经数月审理,日前案件出现了一个新情况。有媒体从东莞市检察院获悉,原中堂镇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本周被批准逮捕。检察院指控,黎某涉嫌10次受贿共计5万元,长期在执法行动前为违法腊肉加工窝点通风报信。黎某刚走到“食品安全的河边”,想必也不愿意湿鞋,可架不住常在河边走所遇到的诱惑,只要心一动,5万元就把鞋弄湿了,之后洗脚、洗澡,便推推就就,按部就班了。

    像黎某这样踩着“四步曲”的步点走向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少见,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此类犯罪更为突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曾开展过一次反腐行动,突出查办9类职务犯罪案件,仅前4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数量之大、涉人之多、影响之广,令人担忧。

    分析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除了政治素质低下,精神文化空虚,法制观念淡薄等个人素养问题,外在监督机制的缺失更为关键。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虽然在现行体制中有专职监督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另外,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NextPage]

 

    由此看来,要防治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必须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到以权制权,以权衡权。这就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力的作用,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追诉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教育和督促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防止和纠正国家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或私用,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种组织预防职务犯罪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当然,必须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独立性,以从制度上确保检察院能发挥独立监督职能,保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职能。

    当然,还要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只有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才能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要依法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提高实际效果,加大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并维护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