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含糊的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制定究竟该以什么为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没有说明。但在最后一条有一个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这让我们知道《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挑选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标准》也没有具体说明,暗示这属于常识范围。笔者根据常识判断,个体“正常履行”公务员职责的条件,应该是指其身体和心智,能在公务员工作中承担和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即心智能够进行理性的判断,身体能够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承担8小时的日常工作。达到这个标准,体检就应该是合格的。即使个体身体和健康存在某种不符合“通用标准”的“缺陷”,但只要不影响其在工作中的体力、判断力,也不会在人与人的一般接触中传染给别人,他就应该拥有获得相关工作的权利。那妇科检查和一些并不会通过空气传播,也不会严重到威胁个体体力和理性判断的表征(如月经初潮时间、纹身)等,怎么会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检测项目?尤其是生殖器发育与公务员工作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标准》规定男性要经历外生殖器检查,“注意有无发育异常、畸形、疝、精索静脉曲张、鞘膜积液、睾丸结节、附睾结节、肿物及性病等。”女性除了“妊娠期不能录用”外,还要经历妇科检查:“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即使生殖器发育异常,只要不影响工作中的体力,为什么不能被录用?更何况,其中很多病症并不是无法治愈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还对性病有严格规定,似乎是为了控制传染病。《手册》解释说:“性传播疾病简称性病,是主要通过性行为而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特别是早期患者往往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这和公务员的职责又有何关系?这种传播途径在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吗? 与其说这是身体检查,不如说是隐私检查。
在被检的性病中,《手册》只提到梅毒会“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与生命”,可能会造成公务员系统的不稳定,但其它项呢?尤其是艾滋病一栏,在区分了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之后,提到“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并没有说明感染者死亡的可能性,就直接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且不提其中是否涉嫌歧视,这《标准》的逻辑推断就成问题。
隐含歧视的标准
其中最突出的是妇科检查。在各大检查栏中,只有妇科检查把“病史(含月经史)搜集”单列在目录中,加以强调。病史搜集,包括“主要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末次月经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性状,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瘙痒、下腹疼痛、排尿异常等),有无腹痛,婚育史、手术史、肿瘤既往病史等。”同样需要生殖器检查的男性,则不需要回答第一次遗精、精子量等问题。虽然没有说这些会构成女性被拒绝的原因,但是这种极端暴露隐私的做法,只可能让被检者感到难堪,人为地增加女性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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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可疑的标准
挑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公务员,这本是为民造福的事情。但是强制性的用工录用的体检和个体健康检查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却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身体检查项目可以无限细化,那么用工体检就应该无限细化吗。虽然近几年对标准的修订,在不断放宽,但只是放宽了某些衡量标准(如乙肝)等,对于涉及个体隐私的检查项目却没有减少。这让我们不禁要问,公权入侵私人领域(即便是公务员)的边界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