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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警示:网购的诱人陷阱

作者:     转贴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数: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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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对近期接到的投诉进行了梳理分析得出,目前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投诉主要有手机、笔记本电脑、家居用品、化妆品等,投诉的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及虚假宣传。

  消费警示:

  1.特技处理。所谓的立竿见影效果很多是利用化妆、拍摄技巧或电脑处理制造出来的假象。

  2.夸大其词。如某电视购物广告宣称的足金项链,实际是镀金项链。一些主持人声嘶力竭地宣称,国际名表,纯金加钻,只要一两百元,超值特惠等,实际上连镀金都不是,“钻石”只是一些人工玻璃制品。

  3.偷换概念。如用PD(钯金)饰品冒充PT(铂金)饰品,对产品的某些概念进行偷换,以部分概括整体。在电视广告中,不用字幕显示饰品成分,只是口头宣讲,利用读音相似的方法,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4.霸王条款。消费者购买的优惠商品出现问题后,有的条款规定不得退换货;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服务卡上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他们采取快递的发货方式,货到付款,但消费者却不能先验货再付款,快递员均要求先付钱才能开箱验货,这就造成了一旦交钱,货物出现问题后,快递员不负责,只有找商家,索赔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5.低价促销。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手机电视购物广告中,广告宣称的功能齐全,国际技术、超值特卖,实际到消费者手中一看,不过是沿海地区作坊里生产的山寨手机。

  6.隐藏地址。不向消费者透露公司地址,而且很多电视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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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连注册的地址都是假的。很多电视购物公司在不同的地方都注册有公司,比如说给北京的消费者送货时,出具的票据或送货单是上海公司的;给山西消费者的送货单是北京公司的。这样消费者在投诉、维权时遇到很大困难。

  7.委托生产。一般来说电视购物公司从来不自己生产产品,如果决定要做某类产品,就随便找个厂家委托生产,而委托发布广告的可能就是另一家公司了。比如被曝光的“足下抽脂贴”,生产厂家是天津的,而真正策划、销售的却是北京的一家公司。这样在整个链条中就出现了三方:销售者、生产者、广告发布者,这给行政部门查处造成巨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