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对网络的利用率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正日益严重。2005年市一中院仅受理1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总量的2.9%;而2010年1至11月,市一中院就受理45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总量的25%。自2009年起,著作权人将维权领域转向局域网,尤其是网吧局域网和高校局域网。
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昨日,市一中院公布了2010年该院受理的部分网络侵权案例。
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学校免除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2007年,原告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取得了作者墨阳子(笔名)享有著作权的《龙行仙人(上)》(1995年,长春出版社出版)除署名权、影视改变权外,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2009年,该公司发现该作品被北碚某大学未经授权许可、未支付报酬,将该作品在其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系统,通过网络提供给上网用户使用,并显示该数字资源系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该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是将该大学及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10年8月26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判令北京某数字技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被告大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使用电子资料数据库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大学图书馆以及研究机构充实资料收藏的一种方式,但一个数据库可能包括数百万部作品,因此,要求使用者一一审查开发者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过于苛刻,只要使用者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使用者仍然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未经授权提供影片
网吧被判赔钱三千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某网吧未经授权,将涉案影片置于网吧的服务器上,向网吧的用户提供该影视作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0年11月23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被告江北区某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
法官点评: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http://top.pp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