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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琳凯等品牌商遭遇网络维权难

作者:     转贴自:中国经营网    点击数:1415


  绫致公司区的负责人对媒体透露,仅2008年,号称是杰克·琼斯原单的服装在淘宝网的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人民币,但是没有一件是绫致公司卖出的。绫致公司把www.jackjonescn.net网站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引发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网上李鬼盛行

  “有人知道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的吗?要真的,我不想买假货。”李伟QQ上到处留言。李伟是杰克·琼斯的fans,网上杰克·琼斯品牌的服装铺天盖地,价格也很诱人。他想通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购买正品,却无奈的发现真假难辨。

  最困扰的还有绫致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因为“杰克·琼斯”是它旗下的品牌之一。“我们接到了大量的客户投诉,说他们在网上买到了假货。网上冒充我们公司的假网站太多了,我们正在采取措施打假。”绫致公司电子商务部的威昱说。

  记者使用百度搜索“杰克·琼斯中文官方网”,发现能找到相关网页约25900篇。其中的网站名称五花八门,但是都以“杰克·琼斯”作为关键词,商品都号称是“原版真品”,价格与杰克·琼斯专卖店相比十分低廉。一款在专卖店里售价300多元的衬衣,在一家网店上售价仅六十几元。

  威昱表示,杰克·琼斯品牌的中文官方网站仅有一家,其他都是假冒的。自2008年以来,网上出现了大量侵犯“杰克·琼斯”商标权的侵权产品,给绫致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前,绫致公司区的负责人对媒体透露,仅2008年杰克·琼斯服装在淘宝网的销售额为3.7亿元人民币,但没有一件是绫致公司卖出的。

  威昱表示,其中,客户投诉最多的是号称杰克·琼斯官方网站(www.jackjonescn.net)的经营者,绫致公司已经把这家网站告上了法庭。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引发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绫致公司诉称,被告3年前注册了“jackjones.net”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www.jackjonescn.net网站,该域名关健词部分与绫致公司“JACK JONES”商标极为近似,明显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网络打假的知名品牌,并非绫致公司一家。去年年末,法国护肤品雅漾开始网络打假行动。雅漾向淘宝网发出律师函称,雅漾从未授权任何人在网上销售雅漾产品,要求淘宝网采取措施来停止在淘宝交易平台上进行雅漾产品的交易,并要求淘宝提供销售雅漾产品的网店资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雅漾与淘宝网的纠纷尚未了解。另一法国知名服装品牌皮尔·卡丹也向淘宝网发难,开始肃清 “网络购物”的售假渠道。

  皮尔·卡丹的代理商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世纪依豪公司)向淘宝网发函,声称其从来没有授权皮尔·卡丹羽绒服在网上销售,而淘宝上存在大量销售皮尔·卡丹羽绒服的网店。双方经过数月协商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4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世纪依豪公司起诉状称,该公司调查发现,截至2010年2月9日,淘宝网上共有191个店铺在销售皮尔·卡丹品牌的羽绒产品。

  而在之前,香奈儿、瑞士军刀、玫琳凯、阿迪达斯等多家国际品牌商都开始关注网络渠道的打假,并希望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打假。

  维权困境

  “2008年网络零售额只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相对于线下的销售额来说,网络渠道只是九牛一毛。这导致许多品牌商对网络销售渠道还不是很重视。”电子商务法专家赵占领说。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在2009年呈现井喷式发展。2009年10月15日,绫致公司进驻淘宝商城,3天以后,杰克·琼斯品牌服装在淘宝网上的单日交易达到到47万元,销量达到2000多件。而这个销售业绩相当于杰克·琼斯20家线下店单日销售额。

  李逵来了,李鬼还没有走。

  资深的互联网人士黄相如认为,目前网络打假有四大难题:1.电子商务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滞后,难以有效打击网络售假;2.某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卸责任,为假货提供避风港;3.被侵权的品牌商因维权成本高昂,取证困难,打假态度不积极;4. 主管部门不明确,网购市场监管混乱。

  而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是维权成本高昂。“侵犯我们商标的网站有几百,但是我们现在只起诉了一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从成本角度考虑。”威昱说。

  威昱说,网络售假者的成本极低,他们注册一个域名只要花几百块钱。但是企业要证明他们侵权就不同了。除了需要请专业的律师调查取证外,还要对售假过程进行公证。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法院立案开庭,前后要用七八个月时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据记者了解,以上海市为例,做一次消费过程公证至少需要花费3000元。

  在付出高昂的成本后,并不意味着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威昱表示,在侵权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赔偿额度。

  威昱介绍说,要索赔先要证明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主要依据对方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来确定。如果是实体店铺,法院在审判中可以根据对方开据的发票,纳税记录等方面数据作为参考。但是这数据在虚拟的网店中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根据案情“酌情判断”。

  世纪依豪公司的代理律师孙颖认为,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所以进行诉讼时只能靠《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但是《商标法》主要针对的是实体传统经济,对网络平台购物缺乏针对性,这会给维权造成极大的困难。比如,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就是一个难题。

  孙颖在代理网络打假类案件时,常常陷入一个悖论的怪圈。由于网购消费的虚拟性,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这时就需要网购平台商提供网店注册者的具体身份信息。但是,网购平台商会拒绝提供:要我提供网店注册者的信息,就要先证明网店注册者确实有侵权行为。如果你到法院起诉网购平台商,要求他提供网店注册者信息,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常会认为,网购平台只是中介,你要先证明直接侵权人侵权,才能证明网购平台侵权。于是乎,侵权问题就变成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了。

  “到现在为止,对于网络假货还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因此想要让企业真正的进行打假,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黄相如说。

  赵占领认为,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有助网络打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对维权者非常有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赵占领说。

  赵占领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淘宝网被侵权人通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将会与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在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示,淘宝网作为网购平台,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打击假货,维护网购平台健康的消费环境。

  链接

  百度“商标门”案件

  2008年5月,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

  起因为2007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发现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全部使用了大众注册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

  无一例外,这些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都标有“大众搬场”字样以及蓝、白、红三色方块图案组成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大众搬场公司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的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还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上海市二中院最终判定,被告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大众搬场公司损失5万元。

  在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过程中,百度突然撤诉,判决于2009年1月生效。

 

 

 

 

http://cn.ppzw.com/article_class2_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