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贸易政策》本月实施,所有汽车将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记者昨从商务部获悉,我国首部《汽车贸易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于本月正式开始施行。
《政策》指出,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政策》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政策》称,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也可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
《政策》称,国家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实现结构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