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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10年底

作者:     转贴自:商务部网    点击数:2243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明确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车主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以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顺延至2011年1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补贴标准、申请和发放办法等不变。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补贴车辆18.2万辆,发放补贴资金24.6亿元,拉动新车消费220亿元。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将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对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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