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续
昨日7时45分,一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挂上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
其后,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意见稿”全文,网友纷纷跟帖,提出意见。房屋动迁,再成焦点话题。就此,去年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一的沈岿,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旧房是否改造交由居民决定
根据“意见稿”规定,只有符合7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其中有一条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一些网友对此提出意见,危房改造符合公共利益定义,但旧房改造也是公共利益吗?
沈岿认为,房子旧到什么程度需要改造,应由程序来确定,“谁来行使这个程序的权力?应是房屋所有人。条例中规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才可以考虑有效,这是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未达到90%居民同意的,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另有网友提出,即使90%居民同意,也应保护另外10%居民的利益。沈岿表示:“这里有个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如此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国家里,私权的保护也都不是绝对的。”
一些网友的炮声让学者担心
整整一天时间里,“意见稿”可谓饱经网友评论的洗礼,认为还不够公平的有之,认为个别条款内容不够明确的有之……
“这个‘意见稿’在公布前,我们已看过了。”沈岿确认,“我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建议,大部分得到了体现。”
“在现今的状况下,我认为这个条款还可以,基本制度框架值得肯定,不应受到质疑。可能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还需要仔细斟酌,比如关于门市房的补偿标准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沈岿认为,新条例在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方面,有了进步。
采访中,沈岿针对一些网友的炮声,加以提醒。“现在我担心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反弹意见,会比较大。”沈岿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民众再来一味批评甚至否定新条例,很可能会让相关部门形成两面都不讨好的想法,那么他们可能会想,再搁一搁。这对新条例尽快出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是不利的。
宁波律师强调“土地使用权”
1月28日21时28分,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宁波律师袁裕来在博客上发表博文:《我同时获悉〈房屋征收条例(草案)〉公布和又一拆迁户自焚的消息》。
袁裕来在文中表示,“今天(记者注:指28日)下午,京城某大律师发来短信,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日公布。而我在获得这一信息后,却在第一时间看到了下面的新闻,江苏又有一拆迁户自焚。自焚的拆迁户,似乎正在拷问我们:新《条例》能够改变本质吗?”
袁裕来的观点是,拆迁矛盾核心焦点并不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而是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在其看来,拆迁过程中,最具价值的往往并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还有几十年,就不得不放弃。而现行及拟行规定,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有关部门应制订《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将评估和补偿的对象,从房屋扩大到土地。
拆迁部门委婉表示:棚户区改造或会变难
“我们也正在研究这个‘意见稿’。”省内某地拆迁部门有关人士,就此接受采访。
“意见稿”中提到,“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在这位人士看来,“危旧房改造”近似于我们常常听到的棚户区改造,“地域不同,叫法有所区别。”
这位人士在谈到该条规定时表示,“政府组织实施”的概念,仍不够明确,“如果是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商参与投资建设,这算不算呢?”
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现况,该人士表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不会影响当地棚户区改造进程。
他解释说,“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受到了群众欢迎。从我们这几年的工作经验看,棚户区内90%以上的群众,都会同意改造工程,这一点没有影响。包括‘意见稿’中,规定了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方案,才可进行房屋征收,我们过去制定的补偿标准,也能达到这一比例,多数人都能签字。”
不过,有关人士也提到了“意见稿”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这种解决办法,发生争端时,解决时间会更长。”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人士委婉地表示出真实想法: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或将变难。(本报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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