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财产关系指的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和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是一种主体之间的联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②反映物质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③反映公民去世后财产转移的遗产继承关系。 
  以上这些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的关系上即为平等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但是这些关系之间就民法而论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指向的、协作性的,等价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对人身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与一定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和发现权。 
  ②与一定财产关系没有联系,但需要设立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等等。 
  ③与财产关系无关,需要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例如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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