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种原因,不少被私自收养的儿童无法顺利落户。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5部门下发通知,将为今年4月1日前存在私自收养的公民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或劝交相关机构。
据了解,此次办理相关手续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日为界。1999年4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抚养人,可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然后持公证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此后至今年4月1日前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需符合《收养法》等相关条件、规定,方可补办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规定要求,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需送至福利院或相关机构。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时,可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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