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批准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包括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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