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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药出售子公司屡违规

作者:黄金滔    转贴自: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653


  上海证券报4月13日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吉林制药及其相关高管10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吉林制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资产出售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2007年12月3日,吉林制药公告称,其与自然人石立更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吉林制药以1200万元的价格(占吉林制药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55%)将其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99.9%的股权转让给石立更;恒和维康股权过户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协议签订后20日内。根据吉林证监局的核查结果,事实是:2007年7月,吉林制药就已与自然人石立更签订恒和维康股权转让协议;恒和维康99.9%的股权在2007年8月27日就已过户至石立更名下;并在2007年9月27日将恒和维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立更。

  二、提供虚假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为配合石立更办理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虚假股东大会决议。

  三、2007年定期报告关于恒和维康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恒和维康法人代表已于2007年9月27日发生了变更,但吉林制药2007年年报仍披露为前法人代表;恒和维康大股东已于2007年8月27日变更为石立更,但吉林制药2007年年报仍披露其持有恒和维康99.9%的股权。

  四、资产出售进展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008年1月31日,吉林制药对外公告与石立更解除了关于转让恒和维康99.9%股权的协议。但吉林制药于2008年1月31日又与石立更签订了《解除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签署补充协议后未来12个月内,受让方若能全额支付转让余款,双方可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此补充协议所涉金额占吉林制药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57%,但吉林制药迟至2009年1月10日才披露该协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作出对吉林制药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守斌、董事兼副总经理匡文、财务总监刘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上述违规行为和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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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拷问上市公司诚信

  统计发现,自上交所2001年发布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以来,先后有121家上市公司和768位公司高管遭到交易所的谴责,主要原因集中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交易以及发布不符实际的业绩预告等。

  尽管去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及高管因各种违纪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的公开谴责或处罚,但依然没有起到太大的震慑作用。2009年以来,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违规而被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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