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告,对保荐机构申报发行材料的信息披露做出详细规定,要求自4月1日起,对新申报项目应当在报招股说明书的同时报送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相应编制工作底稿。
根据昨日发布的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工作分别反映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两个文件中。其中发行保荐书主要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意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主要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的工作过程,包括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侧重于过程,发行保荐书侧重于结果,二者共同反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全过程。
而作为保荐业务的最基础环节,保荐工作底稿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表保荐意见的基础,也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依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保荐工作底稿制作简单,对重要事项、公司存在问题和风险的记载严重欠缺。而昨日发布的《保荐工作底稿指引》加强了对保荐工作底稿的规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规则的发布是完善保荐制度的正常工作,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新股发行重启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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