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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限购规定4至12月暂停

作者:综合报道    转贴自: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1131


    汽车限购规定4至12月暂停:包括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20日公布了《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未来三年我国汽车产业的八大目标八大重点任务,以及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的十一项政策措施。

  在十一项政策措施中,《规划》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取消现行限制汽车购置的不合理规定,包括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汽车购置的措施,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需继续保留的限购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应暂停执行,不能暂停执行的,应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明确,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50亿元资金,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在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方面,修改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抓紧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使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此外,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和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调整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以旧换新、以旧换旧等汽车置换业务。取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合理收费,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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