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笔者文章标题时,你可能会感到诧异和不解。真的是这样的吗?如果笔者告诉你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你可能又会问:一辆汽车在什么情况下会“不如超市打折商品”呢?很简单,如果论价值和重量,超市里鲜有几件商品能与汽车相提并论,更别说打折促销的日常用品了。
你还真别较真,事实的确如此——在售后服务上,即便去超市买一件打折商品,商家按规定必须提供“三包”(包修、包退和包换)服务;但是如果你去国内任何一家汽车4S店购买汽车,没有哪个经销商敢说,我卖出去的这辆车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包退包换。
原因很简单,因为国内有适用于超市商品的“三包”规定,却惟独没有没有适用于汽车产品的“三包”法规。
虽然国内已经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撑腰”,但是放到购买汽车的这类消费者身上,上述法律由于执行难、操作难而变得形同虚设。
举个简单的例子,购车者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新车在非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例如,发动机或者变速箱异响),而且多次维修却不能彻底解决。按照常人理解的道理,是不是可以要求经销商退货或者厂家换一辆新车?但是实际上不能,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没有这样的权利,因为汽车产品不适用“质量三包”的范畴。
按照维权领域普遍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精神。无论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都要求一个前提,那就是除非购车者本人通过权威的鉴定机构能证明:这辆车出厂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你足够倒霉买到了一辆这样的“柠檬车”(美国“柠檬法”中将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汽车称为“柠檬车”),你还愿意整天吃饱了没事去找经销商打官司吗?
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但是对于光靠消费者个人难以举证的现实情况来说,这样的法律条文只能停留在表面上。
说白了,没有专门针对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极个别倒霉的消费者想跟汽车厂家和经销商打官司,也是状告无门啊!所以,有全国各地怒气难消的购车者,才会接二连三地上演“牛拉奔驰”、“街头砸宝马”的闹剧。我不知道,这对于那些质量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制定者来说,是不是一件令人“汗颜”的事情。
汽车“三包”规定的几度难产,乐了某些不负责任的汽车厂商,却苦了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全国消费者协会前几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其中2002年受理3919件,到2005年该数字却剧增至6698件,围绕着汽车消费的投诉在短短3年内几乎翻了一番。
在汽车争先恐后地挤入普通老百姓家庭,而相关的汽车消费法规却一直处于与时代“断层”的尴尬境地。既然汽车“三包”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此重要,那么国家为何至今还不出台相关法律呢?如果要套用当下最流行的小沈阳的话说,这(汽车“三包”规定迟迟不出台)又是为什么呢?
通过笔者这几年来持续报道汽车“三包”规定经验判断,汽车“三包”之所以多次“光打雷不下雨”,说一千道一万,最根本原因还在于质量监管部门下的决心不够大。如果不是这个因素,为什么美国可以出台类似与汽车“三包”规定的“柠檬法”,而我们却不能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更何况每次都是跟燃油税“择机出台”表态一样,实质就是一拖再拖?
美国的《柠檬法》是一部保障汽车购买人权益的法律。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汽车时,就如同吃了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因此美国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问题汽车称为“柠檬车”。《柠檬法》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并且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未能修好汽车,那么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厂商给予换车、货币赔偿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汽车厂家对于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几乎是百分之两百的不愿意。他们担心,汽车“三包”规定一出台,势必给经销商的售后服务带来压力,而产品返修或者退/换货,则直接提高了厂家在产品销售过程承担的成本。一方面是政府懒得去管,另一方面是企业极力抵制。试想如此背景下,汽车“三包”规定还能顺利出台吗?
【附】参考阅读
北京工商局:商家出售打折商品仍须“三包” (来源:新京报)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会遇到类似的商家提示声明。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消协公布上月消费者投诉时指出,这种声明属于无效,打折商品商家同样应承担“三包”义务。
消费者金女士买了一个打折皮包,使用不久出现开裂,要求更换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金女士买的是打折商品,票据上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只能予以修理。但金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
“这样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声明是无效的”,市工商局12315表示,按照消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
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
http://cn.ppzw.com/ppz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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