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为何发生在品牌煤矿
作者:杨耕身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矿22日凌晨发生特大事故,造成74人遇难,截至22日19时,有114名伤员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其中5人病情危重。(据2月22日新华社报道)
在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的同时,对矿难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也将启动。从目前看来,屯兰事件是源于瓦斯爆炸。有资料显示,煤矿事故80%都是由瓦斯爆炸引起的。也正出于此,我国相关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的操作细则都对瓦斯防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范,并从2005年起就开始在全国推广对煤矿瓦斯进行卫星监控的系统。相关专家也指出,只要坚持先抽再采,以风定产,监控电气火源等措施,重大的瓦斯爆炸是可以防止的,那么屯兰瓦斯到底为什么会发生爆炸?尤其是,当爆炸事故发生于山西相关方面对其安全生产一直引以为傲的屯兰煤矿,也就更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据悉,发生事故的屯兰煤矿自2004年以来一直保持了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纪录。去年1月28日《山西日报》曾经以“屯兰矿成为了中国品牌煤矿”为题报道称,在2006年,屯兰矿再次保持和打破三项历史纪录:废水零排放,原煤零库存,全年没有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此外,瓦斯、煤矸石、煤泥的综合利用也成为山西省煤炭工业的样板工程。
然而偏偏就是这个连续五年死亡率为零的屯兰,发生了瓦斯爆炸?它或许是在提示,一直以来,我们是不是过多地将煤矿安全的防范重点放在那些非法、违规、没有牌证的小煤矿上面,而对技术或条件较好的国有大企煤矿的监管不够?因此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不仅是对事后问责的需要,更能对全国所有的煤矿安全尤其是瓦斯防治提供前车之鉴。
是的,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山西整治的力度与诚意,但再次发生的“2·22”特大事故,则向我们指出了一个煤炭大省的转身之难,煤矿生产安全的防范之难。而面对74条生命的顿然消失,再难,也要倾力而为。□杨耕身(湖南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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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难要命的不是百密而是一疏
作者:田德政
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22日晨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当班入井436人,截至22晚8点55分,已造成74人遇难,有114名伤员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其中5人病情危重。中央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每次矿难,总有专家出来分析研究:煤矿的“安全欠债”导致矿难频繁。而对于屯兰矿难来说,“安全欠账”问题,并不突出。据报道,屯兰煤矿采用的是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设备,仅2006年,该矿投入科研经费1000多万元,从2004年以来一直保持了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纪录。如果不是出了这次事故,屯兰煤矿俨然是中国的品牌煤矿。
煤矿不同于其他行业,未知的风险始终存在。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35%,但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居世界之首。
对屯兰煤矿来说,硬件不是问题,问题出在管理等“软件”上。众所周知,瓦斯爆炸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及充足的氧气,这些条件缺少一个,或许事故就可避免。照说,这种设施完备的煤矿,瓦斯浓度监控一定有严格操作规范,问题是为什么这些都失灵了?如果不是管理出问题,又作何解释呢?
中国矿业联合会安全评价中心的李永峰博士认为,不少矿难都是因为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很多经营管理者和一些矿工,对安全投入等问题认识不足。中国是产煤大国,煤矿安全生产早就有一整套制度和技术保证体系。就拿常见的瓦斯爆炸来说,按中国目前的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只要防范措施到位,瓦斯爆炸应有能力避免。
经济的发展若以生命为代价,这样的发展必定缺乏可持续性,更与“以人为本”格格不入。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还须从“人”的身上找原因与对策,做到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并重,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百密一疏,要命的不是“百密”,而是“一疏”,致命“一疏”,能让所有努力付之东流。屯兰矿难就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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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须赋权于社会监督
作者:邓聿文
山西又闻矿难。2月22日晨,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22日18时,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爆炸事故井下搜救工作已经结束,目前事故已造成74人遇难。(新华社2月22日)
笔者注意到,就在1天前,山西刚刚召开了“规格很高”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政府与11个市政府、22个省直部门签订了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这些年来,对于煤矿安全,国家不可谓不高度重视。每每发生矿难,人们总能看到安监总局领导和地方省市领导在事故现场处理危机的忙碌身影。舆论也对黑心矿主、官煤勾结等口诛笔伐。不仅如此,国家还从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甚至为此还对地方政府一把手和主管官员实行严厉的问责制。但遗憾的是,矿难仍像一个驱之不去的恶魔,频频光顾。
探析矿难频发的原因,尽管能源结构不合理,煤炭行业承载过重的生产任务;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太多,专业人员缺乏;矿工安全意识淡漠,对安全防范漠然;以及官煤勾结等等,都会导致事故发生。但它们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的多元化,以及政府的权威性和官员道德感的下降等,社会普遍存在着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对于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使采取签军令状的形式,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难频仍的。
在煤矿这样的高危险行业,只要有一丁点的忽视安全生产的苗头,就可能让人死于非命。因此,要克服安全生产的执行力不足问题,必须改变我们现有的监管思路和模式,引入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奉行的是政府中心主义思路,政府垄断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企业、社会和群众,则沦为政府的小伙伴,扮演着公共事务或灾害处理中可有可无的小角色。
以“政府中心主义”的思路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它的危害是,一旦政府官员被利益关联方摆平,企业安全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原因很简单,政府垄断了企业安全的处理,在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危机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成为行政官员与不法企业主分享企业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既然政府官员拥有主宰公共安全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他要担负绝对的责任。因此,当这种责任对他不利时,他就可能卸责,从而形成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明。而政府内部的权责不明往往会导致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政府启动调查的行动比较缓慢。这在以往的各种矿难中都有鲜明表现。
要改变此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垄断所导致的事故不断局面,须赋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使他们由以往的被动参与到主动监督,由小伙伴变为主角。只要公民有证据表明企业管理或者政府管理出现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并且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查要求,国家机关就必须受理并启动检查程序。在此基础上,辅之企业履行公共义务的刚性要求,包括从企业利润中提取资金设立公共安全基金,同时要有严格的法律,发挥法律在危机事件中的预防与应对作用。
当然,要跳出政府中心主义的监管思路治理矿难,目前还有一定难度。因为对于一个手握社会大部分公共资源的近乎全能型政府来说,要它放弃部分权力和资源是很困难的。但安全监管关系到人命关天,政府应该也必须尝试着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这并不是要政府卸责,而是将目前事实上的一个监管主体变成多个主体。唯有如此,才能改变我们对安全问题的被动监管、改变目前穷于应对的矿难频发的非良性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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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荣誉背后的安全麻痹症
作者:雷泓霈
对于山西屯兰煤矿事故之类的矿难,我原本放弃写作,因为此类新闻已经引起了时评人的“评论疲劳”。但是,当看到新闻附带的材料介绍:《发生事故的屯兰煤矿多年保持零死亡率》,我却忍不住有话要说了。
材料说,屯兰从2004年以来一直保持了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纪录。
在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设备中间,有许多是屯兰的自主知识产权。矿井资源充足,煤质优良,工艺先进,装备精良,机构精简。2005年,该矿投入190万元,将燃煤锅炉改造成瓦斯锅炉,眼下,他们正开始建设一座瓦斯储气柜,供给民用和发电,以实现瓦斯全部利用。
我不知道这时披露这则材料的目的是什么?是想说明这家煤矿是一家值得学习的优秀矿井?具有安全有效的素质养成?具有值得信赖的技术支撑?就算这些成绩是真实的,经得起考验的,可面对已经死亡74人的重大灾难,这能说明什么呢?难道是在暗示:这是一种偶然,是一次操作失误,是一次值得原谅的灾难。一边是矿工生命的无情流逝,一边是煤矿振振有词的炫耀成绩,有关人士推卸责任、逃避责任、避重就轻的用心是显而易见的。有网友质疑说:“难道是说这里一切都很安全,这次事故只是数学上存在的几率问题?不需要有关人员为这次事故负责?”
尤其值得追问的是,既然这家煤矿非常优秀,抗风险能力也应该强于一般煤矿,可为何“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一下子发生这么重大的事故。实际上,回顾以往,很多发生矿难的矿井也是“证件齐全”,也不乏一些优秀煤矿,因此,我们不能不怀疑,这种所谓的优秀也许是外强中干的“荣誉噱头”,根本不是矿工们希望的“安全防火墙”。
矿难虽是难免的,优秀矿井成为重大矿难重地的事实告诉我们,这种优秀背后,仍然有令人遗憾的安全漏洞,或者是有关人士躺在了优秀的功劳簿上,缺乏积极主动、严谨精细、值得信赖的安全作为。
过去不代表现在,现在不代表未来。安全面前,没有放松,只有时刻警惕;没有侥幸心理,只有踏实落实。屯兰煤矿用血的事实再次印证的这个已经老掉牙却颠扑不破的安全经验,真的不能再让我们轻易扔掉了!
遏制矿难需充分引入工会监督力量
作者:魏文彪
截至22日15时,山西屯兰煤矿事故已造成74人遇难。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共有矿工436人,有375人陆续升井。升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井下已发现遇难遗体的共计74人。现有114人住院观察,其中5人病情危重。
据事故抢险指挥部介绍,现已初步查明,事故原因为井下局部瓦斯爆炸。
近些年来,包括山西在内的一些地方不断有造成较大伤亡的矿难发生。与此同时,国家与各地政府也不断出台减少矿难发生的制度与措施,如要求强化矿工安全生产意识与知识培训,规定矿领导每月须下矿井等,其中有些处罚措施如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0万元等不可谓不严厉,另外也对部分对发生矿难造成死亡负有责任的各级官员实行了严厉问责。但令人遗憾的是,诸多制度与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仍未能阻止矿难的继续发生。在这种情势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显然需要进一步革新,充分发挥煤矿工会组织的作用,应当被尽快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中来。
包括煤矿工会在内的工会组织的职能,简而言之就是要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用工与收入上的权益,也包括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方面的权益。工会组织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当中来,也就是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当中加入工人的自我管理,通过工人自我管理作用的发挥,对资方可能出现的为经济利益置工人于险境的做法形成有力的制约,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减少矿难发生的作用。
通过发挥工会组织与工人自己的作用减少矿难发生,也是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做法。如依靠工人自身的监督与制约力量就是美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方面,该国煤矿工会大都设有自己的安全员,直接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系,当工人被置于可能面临危险的境地时,工会安全员有责任立即报告;美国矿工联合会可与矿主就生产安全环境等事宜进行协商,充分履行煤矿工人传话筒的功能,在遏制该国矿难发生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减少与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当中引入工会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保障工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工会建设,一方面要尽可能在更多的煤矿当中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应当从组织建设上强化工会组织相对于资方的独立性,保障建立的工会真正能够在保障工人安全上发挥实质性作用。如果工会组织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相信在来自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与工会的有力制约之下,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也能得到有效的减少与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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