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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家金融庭首案开庭

作者:     转贴自: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769


    2月4日,一起关于保险理赔的案子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开庭,这是浦东法院自去年11月成立全国首家金融庭之后,该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保险理赔诉讼

    原告(投保人、受益人)颜秋华于2007年11月22日为儿子颜利明(被保险人)向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众附加睿智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并于2007年11月23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

    2007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颜利明因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保险理赔,但是被告以保险公司尚未从银行户头扣取保险费用为由,向原告表示并不负理赔责任,但从道义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关于理赔案件(310001857145903)补偿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4.5万元的补偿。然而,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应赔偿20余万元的保险金,从而向被告提出理赔要求,但被告对此要求予以否定。因此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两点: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理赔案件(310001857145903)补偿协议》并由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0.2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焦点:合同生效日期

    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拒绝庭外和解。而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

    原、被告之间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在原告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动扣款支付,2007年11月23日,原告将保险费支付到了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从原告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而被保险人于2007年11月26日意外身亡。而正是这23日到28日之间的时间差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涵盖日期是从23日开始的,如果保险合同是从28日开始生效的话,那么投保人岂不是多付了23日至28日期间的保险费?”他同时表示,对于原告的胜诉比较有信心,因此拒绝了庭外和解的提议。

    本案将于不久后第二次开庭,李刚表示下次开庭就会有审判结果,并觉得原告胜诉可能性比较大。(记者 付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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