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银行业改革增添新推力

银行业改革增添新推力

作者:     转贴自:证券日报 陆丹丹    点击数:886


    随着我国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的愈发迫切,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呼声显得尤为瞩目与高涨。然而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如今的国有银行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不良资产率高、资本金严重不足、业务种类单一、中间以及表外业务竞争力不足,管理混乱等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环境健康、稳定的成长。

  尽管自1980年来,政府同各个科研机构共同度身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方案,国家也曾利用财政资金先后数次为银行注资,以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资本金的底线。然而收效甚微,以上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变。

  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一些学者便提出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即,指愿意长期持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国外投资者(在本文中,特指那些国外的大银行、大财团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等),以作为国有银行改革的新推动力量。

  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加入,优势无疑是明显的,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条:

  1、国际战略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可使国有银行摆脱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改善官商作风,尽快建立起更为规范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各项制度。

  2、国际战略投资者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实战操作技巧,如果操作得当,能起到尽快改善我国银行现阶段的管理层次结构,培养出适合中国市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并可以大大降低与国际惯例真正接轨的成本。

  3、从历史经验看,国际战略投资者一般是以大股东的身份参与到银行的日常事务中,这对于最终建立起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变所有者缺位等问题的解决,都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意识到,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也将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潜在难题。例如,怎样的投资者才是“合适的”战略投资者?新老股东之间的博弈可能带来哪些(金融业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方面)负面影响?

  警惕短期“战略投资”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中石化”这个典型个案:

  2000年10月18日,中国石化公司引入BP、埃克森美孚和壳牌作为战略投资者,三家公司分别以1.59港元/股的价格,分别购买了占石化总股本2.1%、10.7%、2.27%的H股,共耗资18.3亿美元。

  2004年1月12日,BP以3.7港元/股的价格抛售35亿股中石化,套现130亿港元,获利80余亿;2月11日,BP又以3.15港元的价格抛掉其所有的中石化共18.3亿股,套现57.6亿港元,获利20余亿。

  2004年3月18日,壳牌集团亦抛售掉其所持有的19亿中石化股票,赚得58亿港元。与此同时,亦宣告结束其在中石化的战略投资者身份。

  从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战略投资者利用其威信帮助了公司上市,然而,3家战略投资者中的其中2家,其股票持有期都不足4年。虽然就合同而言,并未违约。但由于中石化上市成功后,它们便伺机迅速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利用原始、流通股价的巨大价差赚取巨额利润!其做法,显然已背离了我们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初衷,对于解决我国商业、企业的根本问题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

  原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的博弈与对策甄别、初选时1、要明确银行自身特有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问题寻找相适应的战略投资者以下是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所应注意的基本指标:

  战略投资者的业绩情况、战略投资者的资金规模和主要运用行业、战略投资者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能够转移给国有商业银行的各种管理技能、理念;整合国有商业银行各个部门协同性等能力;整体提升该国有商业银行品牌的能力;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等等)。

  2、总体战略的契合度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期望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目标、评价合作有效程度的具体指标、双方对此合作的重视程度。

  3、经营管理理念的适应度战略投资者旗下高管人员允许进驻国有商业银行深度、广度——双方管理人员的构成、国有商业银行原有制度允许改革的深度、业务协同开发与多元化发展的互补匹配度。

  4、各个战略投资者的独特企业文化,以及其可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国外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投资经验,其投资效果如何、过去是否有类似的成功案例、战略投资者是否曾经,或正在与其它中国企业建立企业联盟,其成效比较。

  5、优先强化内部管理不能把引进战略投资者当作一剂万灵丹,要提升自身业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发掘自身价值,以自身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组织结构的优化来令投资者发现价值潜力,从而主动留下继续合作,令其优势得以长效发挥。

  另外,还有诸如,战略投资者是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中间业务、表外等业务熟悉、战略投资者在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将涉足的领域是否已经先行一步、双方在业务方面是否有互补性、企业文化的相似度及本土化程度等等。

  签订合同与公开发行1、确定股价时要特别注意原始股和流通股的价差,提高原始股单位股价;IPO发行时选择适当发行方式,适度控制盘子大小;分红派息时注意派送股票的数量,在法律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使用现金分红,人为缩小套利空间。

  2、合同中要明确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以及转让方式,并规定高额违约金以及其它单方违约的处罚方式,提高违约成本;在合同中对延长投资时间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聘请业内资深法律、会计事务所,研究合同在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漏洞,从而以完善合同为先,最终控制“短期战略投资”的可能性。

  3、可在合同中规定,参考风险资本的退出手段,适当时机,利用回购方式再以合适价格赎回股权。

  审时度势俯瞰以视在长留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未雨绸缪,从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考虑如何防范长留国际战略投资者所可能带给我们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方案。

  1、要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监管力度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欠缺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有效约束的相关条文;各相关法律同国际接轨的程度还不够。0

  由于我们引进的是国际战略投资者,一旦涉及官司,很可能就是国际诉讼,那么,以我国现行法律的成熟度,显然远不足以胜算在握。银监会以及各级银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早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相关部门,组织其到发达国家及地区学习考察如何监管国际战略投资者等课题,并增设专门部门予以监管。

  2、在汇金公司之外,还应尝试培养更多的国内的投资主体我们不应把眼光只放在“国际”身上,更应积极开拓国内资源。在一些发达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银行进行试点,尝试引进部分民营资本,或者基金公司作为其战略投资者。这样,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民营资本闲置,以及现阶段中国股市面临的货币资本投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从根本上杜绝国际战略投资者“喧宾夺主”,利用起大股东的身份陈仓暗渡,最终成为控股者而可能带来的种种隐患。

  结语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确是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顽疾的一个尚佳选择,但如何掌握好留住投资者与留住投资者可能造成问题之间的平衡,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不得不及早研究应对的大问题。因为,一旦搞不好,很有可能对我国的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而绝非仅仅是某个合资银行自身。

  因此,我们必须要在对投资者进行选择、签订合同、公开发行等微观层面把好关,更要从整个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向好发展,以及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高度,给予综合考虑,量化分析,战略把握,争取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我们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