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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工作日从责令召回到实施

作者:     转贴自:每经    点击数:766


  如不出意外,经广泛征言并于今日下午进行听证之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即将浮出水面。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并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昨天,意见征求结束,修改意见、建议已反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该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将于今日下午举行。

    该《条例》适用范围为除药品、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而此前中国只有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公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2007年12月6日公布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了生产者启动召回的时限。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召回计划书经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也就是说,从责令召回到实施召回最多只能花费9个工作日。

    从新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不难看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时限对事态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三鹿集团是在8月2日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问题的,但早在2月已经有了对该公司奶粉的投诉,该集团一直试图对真相加以隐瞒,并未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否则,“可能最后的危害不会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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