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开始实施。早在一周前,已有知名汽车厂商宣布响应这部法律,取消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及跨区销售禁令。
近年来在许多行业,部分大企业、大品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做法,让众多中小企业有苦难言;而各种价格同盟、集体涨价的行为,被指为消费领域的一大不和谐现象。《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否使此类市场的“不和谐音”彻底根除?
行业“惯例”面临挑战
在《反垄断法》实施前的一周,广州丰田对外宣布,为配合这部法律,放开此前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解除原有的区域销售政策。而设置最低限价、禁止跨区销售等,一直被视作汽车销售市场约定俗成的做法。
事实上,不单单是汽车,许多行业的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形成了不少所谓的行业“惯例”,如厂家禁止不同地区的经销商之间相互串货。上海工商部门曾调查发现,部分跨国公司在与一、二级经销商签订协议时,严格划定各自的销售区域、销售对象,规定销售价格,并通过这种协议来禁止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除了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签订限制竞争协议,各种以行业名义出现的价格联盟也屡见不鲜。8年前,国内九大彩电生产企业曾在深圳结盟,共同限定彩电的最低零售价格。尽管这个联盟时隔不久便土崩瓦解,但此后,金饰品、飞机票、金融服务收费等领域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形。
“惯例不等于合理,行业自律不能成为利益同盟。”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说,“在这些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形形色色的‘行规行约’‘惯例’‘同盟’,事实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刘宁元教授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行为将受到规制,其中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采访中,部分上海汽车经销商认为,尽管《反垄断法》短期内不至于导致汽车市场“地震”,或出现价格大幅跳水,但从长远来看,汽车销售中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合理规定将会改变。
“巨头”行为将受约束
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以大型连锁超市为代表的行业“巨头”将成为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广大中小企业有望从中受益。
近年来,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频现。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利用销售网络优势,给供应商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百货公司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他同类商场供货。跨国连锁企业家乐福与上海炒货行业协会之间因“进场费”问题而爆发的争执,更是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一家知名洗衣机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对记者抱怨说,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家电零售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个别大型家电零售企业已占据70%以上的份额,零售商日趋强势,家电生产企业的日子“越来越难过”。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行业“巨头”的行为常常面临反垄断调查。今年2月,400多名欧洲议会议员就联合签署声明,要求对欧盟范围内的大型连锁超市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其是否滥用在零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排挤中小竞争者,操控供货渠道。
刘宁元教授说:“《反垄断法》实施后,所有行业、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中资外资,都要受其约束。”显然,包括零售行业在内,规模经济有助于提高整个产业的效率,但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和谐同样重要。专家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反对企业扩大规模,而是制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不和谐音”如何根除
“‘羊毛出在羊身上’,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攫取超额利润,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埋单。”唐健盛说,“因此,消费者对《反垄断法》的期待值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两年前,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发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作出限制。但此后,监管部门实际查处的案例并不多见,原因之一竟是“投诉很少”。
专家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针对大型企业的反垄断调查通常成本很高,调查周期长,诉讼费用高。仍以零售行业为例,监管部门就面临着许多困难。大型零售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法越来越老练,而供货少的商家因为害怕失去合约而拒绝配合调查,或者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反垄断法》的原则性、专业性都比较强,因此还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否则实际效果会打折扣。”刘宁元教授说,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出台、完善过程。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则认为,真正有效遏制垄断,更具长期意义的方法可能在于“鼓励其竞争对手发展”。如柯达公司在感光材料市场中曾占据绝对优势,但打破垄断格局的企业,最终是通过发展数码相机技术,将柯达的垄断优势彻底化为乌有。(责任编辑 寒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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