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制鞋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加上银根紧缩,银行已经停止放贷业务,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它们普遍面临融资环境趋紧、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即使手中有地产、房产等抵押物,银行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面对银行贷款大门的关闭,众多中小制鞋企业转向了民资融资。民间融资也因此“水涨船高”。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被视为“地下钱庄”,并被惯以“高利贷”、“不合法”的帽子。然而,由于多元化市场的强劲需求,各地民间融资却十分活跃。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1万亿元之巨。民间融资是多元化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还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疏”还是“堵”?
那么,民间融资何以会如此活跃和“水涨船高”呢?
一是中小、私营、高风险企业贷款难,为民间融资提供了替代性机会。因此,这些找“米”下锅的企业,不得不将求助的目光投向民间融资。民间资金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银行资金的替代品。加上民间融资手续上的“简便、快捷”,在客观上适应了这些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
二是正规金融贷款的“缩水”,为民间融资的借题发挥提供了契机。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化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整顿,并对中小制鞋企业提高了贷款的门槛和份额。此消彼长,使得民间融资加速发展,空前活跃。
三是利益驱动,资金供求不平衡使投资者有了有利可图的机会。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在金融监管鞭长莫及的背景下,闲置资金自然纷纷流向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优厚的民间融资,不少人并以此牟取暴利。
当前民间融资的现状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
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3、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
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没有活跃的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经营实体。
4、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2006年受商业银行扩大借贷利率上浮空间和基层借贷规模萎缩因素影响,加上国家又试行了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去年同期平均高出了2~5个百分点。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在15%~30%不等。
从被调研户中看,因是“亲缘”、“业缘”“地缘”等关系,只发生民间借贷融资本金,而免收借贷利率的占被调研户总金额在2006年三季度与四季度分别为 50.38%,46.50%。据了解,除了亲朋好友的借贷外,目前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越来越高,大多数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借贷利率。
5、在原民间调研监测点基础上,我们选择调查了多家民间融资企业与个体户。其融资方式为:通过亲朋好友、员工、各行业借贷融资。因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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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同,利率一般在7.2%~30%不等,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融资户反映利用民间融资,及时、方便,只是担心民间借贷融资没有金融法律法规保护,存在多种风险。
民间融资的风险
一是金融监管难以涉及,金融风险潜伏其中。民间融资的存在,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冒险、投机、隐秘、暗箱操作,往往与民间融资、借贷如影随行,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是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时常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
三是民间高息融资,使贷款户不堪重负。在常规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无异于引鸩止渴!这就是人们戏言的:高利贷其害猛于虎。尤其是那些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的地下非法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融资,其风险和危害更大。
对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民间借贷融资的调研,我们认为,民间金融制度有待新的突破。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其次,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
最后,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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