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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反悔法官调解言

作者:     转贴自:佛山日报    点击数:3369


  顺德容桂某电器公司与禅城一电器公司签订协议,将一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但中途反悔,遭到后者起诉。近日,顺德法院于今年元旦获省高院授权后,首次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昨日,该案原告代理律师陈连志介绍,2005年3月5日,原告佛山市康A电器公司向被告顺德容桂康B电器公司整体购买了被告饮水机车间和“华某达”注册商标,约定转让财产总价33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公司,并于2005年底将协议约定的33万元全部付清。

  “饮水机车间转让已履行完毕,但注册商标的转让却一直未能完成。”据陈连志介绍,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双方终在2007年7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商标权转让申请手续。“ 但同年12月18日,原告突然收到国家商标局通知,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商标局发函对商标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停止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于是,2008年1月10日,原告正式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1月17日,顺德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状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月底由顺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华某达”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并同意原告凭调解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据介绍,早在2007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顺德法院就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从2008 年1月1日起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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