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身不会产生问题,只是企管问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才产生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只解决了表面问题,而对其本质问题即企管问题必须进行深度分析,及时予以解决。
王厚忠律师认为,法律问题和企管问题之间体现了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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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损失可大了,不仅客户对公司的信誉方面产生了怀疑,失去了一个大客户,而且也给公司资金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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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张望从烟雾缭绕中抬起头,一愁莫展地说。
这时,放在桌上的手机强烈地震动起来,他看看了号码没有接。站起身后,他对我苦笑了一下“这回是遇见骗子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张望一脸愁云的背后究竟深藏着怎样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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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急如焚寻货物
2007年12月底,河北某贸易公司张总向江苏省某供应商采购了一批价值20万元的元器件,然后将此货物销售给了自己的客户,于是通过电话联系了异地配货站经理焦鹏,委托他运输到客户处,谈妥价格后,张总把运费打入配货站经理焦鹏的信用卡中,焦经理传真出具了返货托运单,然后并告知张总“车号”,张总将“车号”传真给江苏省某供应商要求发货。
因为经常与该配货站打交道,而且一般发货也不会出问题,张总便踏踏实实地在家等消息。谁知,一个多星期后,收货方来电称没有收到货物。张总遂询问配货站,对方称将做调查,让其等候消息。结果一个多月过去了,音讯全无。
现在,客户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物,而向张总不断催货。
张总再次电话连线托运部催要货物。配货站的焦经理表示,货物丢失了。随后,张总要求配货站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可焦鹏认为,此事与他无关,他是外聘的一车辆到供应商处去取货并送货,责任应由此车主来承担。
在痛心经济损失的同时,张总由此开始了寻证“货物是否发出”的征程……
经过张总实地走访,找到了原来只有一间屋子、一部电话、一张桌子、而且只有焦经理一人的配货站,焦经理此时已经打不通货车车主和司机的电话了。把外聘货车和随车司机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拿到公安机关查证发现都是假的。
接着,张总走访了供应商,供应商向张总提供了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发货单上的签名记录,签名提货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留存在配货站的一致),证实指定车辆的驾驶员签名已经将货物提走。
时间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了,张总心急如焚。
丢失货物由谁担?
中国物流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王厚忠律师认为,此事件可从两方面切入分析:1.配货站外聘的司机和车辆有没有提到货?2.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
配货站外聘的司机和车辆有没有提到货?可以从供应商的发货记录上得到求证。
假如,配货站没有去提货属于配货站尚未履行运输合同,供应商仍然负有交货义务。如果,供应商按照张总的传真要求将货物发给了指定车号的驾驶员,而配货站没有将货物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则配货站要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 供应商是否尽到审查提货人资格的义务?成为供应商能否免责的关键。
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供应商在发货时有审核提货人资格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张总只传真了一个车号要求发货的情况下,江苏某供应商同时审查了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履行了与配货站相同的审核义务。根据当地物流配送的交易习惯,江苏某供应商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
所以,本案应当由配货站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但配货站的经济实力让大家着实地为张总捏了把汗。
3PL管理待提高
本案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贸易商对第三方物流(3PL)的管理水平较低。
第三方物流(3PL)源于企业对物流外包的需求,企业的物流外包主要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降低运作成本;一个是为了增强核心能力。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资源,实际上也是企业在把参与物流运作中的政策、经济、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分解,能有效节约有限资源,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地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反应。但企业在实施物流外包策略时,必须不断提高对第三方物流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第三方物流运作的监督,否则,管理不善将适得其反,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王厚忠律师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物流外包服务的供应商。企业也应当按照管理供应商的办法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
首先,应当注重3PL的选择。要对3PL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信用程度、偿债能力进行初步调查,对准备发展成紧密关系的合格者还要进行更加深入仔细的考察活动。
其次,要对3PL进行关系分类管理。特别是物流服务需求较大的企业,应当注重发展伙伴型供应商。
再次,要加强3PL的质量管理。要设置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其不断进行考核,促使其持续改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货主防范意识差,货主对车辆及其车主的了解是通过配货站而来,对配货站过分信赖,轻信配货站承诺,无法辨别车辆司机身份的真伪,就草草签订托运合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假如张总抓好了对3PL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可能会避免现在的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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