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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需要冷静地面对“两税合一”

作者:     转贴自:中国价值网    点击数:101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众所周知,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享受着惊人的税收优惠。中国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为15%。这一歧视本国企业的税收格局,已经维持了20年之久,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因此,当2007年3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社会各界为之欢呼雀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终结了中国企业所得课税内外有别的历史,翻开了中国企业所得课税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然而,中国内资企业还有必要冷静地面对“两税合一”。

    多年来,虽然内资企业一直在为33%的高所得税率叫苦不迭,其实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有关专家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也就是说,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税率统一定在25%,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负担基本相吻合,只是按照人们的意愿把税率降到了内资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内资企业要想谋求“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大程度上在于学习和运用好“实施条例”,树立科学发展观。只有发展高新技术,只有把节能减排等新理念应用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才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与照顾。

    当前,内资企业的重中之重是要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亦有利于节能减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实施条例”界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因此,这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正所谓,有压力才有动力。应当说,经过多年的引进、开发,内资企业大都掌握了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且有了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比如说,在汽车行业就有“奇瑞”作样板。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内资企业大都吃惯了别人的“剩饭”,不愿意轻易换“胃口”,更怕“伤筋动骨”弄坏了“身子”。具体说来,就是不知道如何利用引进的外国先进技术走自主发展的道路,不能在WTO的框架下逐步融入国际分工体系,着眼于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合作。同时,也没能在开放中培育自身的优势,通过自身的体制和战略调整使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而使内资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改变长期受制于人的局面。

    这就需要内资企业有“舍得一身剐,敢把‘洋人’拉下马”的勇气,大力增强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力量,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内资企业要想彻底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缩小与发达国家品牌产品的差距,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一方面要积极吸收、消化外方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大科研、开发费用,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建设,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并形成自主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由于资金缺乏,实现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紧密结合非常重要。商标是无形资产,是产品的商誉、质量、服务、安全、环保、节能等的标识,也是“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标识。

    总之,要想达到税收与企业“双赢”的目标,着力构建自己的品牌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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