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优质品牌以强势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社会上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近日,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亮出驰名商标利剑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前,因涉嫌侵犯“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和山东滕州市佳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嫌侵权 硝烟乍起 2007年8月,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第一被告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台数控塑窗设备,在该设备明显部位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均与原告拥有、使用的“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基本相同。该设备的标志显示生产厂家为第二被告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同时根据第二被告的宣传资料上所提供的网址(www.tzzwsc.com),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其网页上将与原告的“ZW”商标作为第二被告的标识使用,并突出使用“忠旺”文字。原告认为,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将第二被告所提供的商品误认为可能与原告存在一定关系,将严重侵害原告的商誉。因此,2007年9月,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将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和山东滕州市佳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驰名之争 信心十足 据原告律师诉称,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经过18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铝型材生产企业之一。1995年组建集团公司后,下设6家子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0家分公司,在海外也设立了近十家分公司,集团总资产近百亿元人民币。该集团公司拥有世界最先进的生产设备,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实物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目前各种型材的年生产能力达到50万吨,同时原告一直严把质量关和注重售后服务。2000年10月28日和2000年10月14日,其“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分别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近年来,该集团公司不断投入对上述商标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累计共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近2亿元,经过多年努力打造出了自己的企业品牌。该集团于2003年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2004年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2006年中国大型工业企业。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建筑型材产品中,印有“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标志的产品一直名列全国同行业第一名。“忠旺”以及带有“ZW”的图形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也在同行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因而,原告有理由认为原告的图形、文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构成驰名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而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是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了对原告享有声誉商标的侵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忠旺文字+图形”和“ZW”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一被告停止销售带有“ZW”图形商标的产品;第二、第三被告停止将“忠旺”二字用于经营活动中,停止销售带有“ZW”图形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带有上述标识的相关产品和相关资料;第二被告不得使用带有“忠旺”字样的厂名以及三被告连带经济赔偿10万元。
侵权与否 众说纷纭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很诚恳。他表示,他们公司确实曾购进和销售原告所指控的数控塑窗设备,但事先并不知道该设备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且他们公司从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购进设备的行为完全属于合法购买。当公司接到原告提出该种设备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通知时,公司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再无购进和销售该种数控塑窗设备的行为,所以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第二被告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和第三被告滕州市佳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展开了激烈抗辩,并提出了四点不同看法。首先,“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如果认定驰名商标要综合考虑商品的质量、信誉、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时间、适用地域范围和销售业绩等各种因素,而“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并不具备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其次,第二被告采用“中恒+ZH”作为商品的标识,并所使用商品仅限于数控机床产品,与原告的商品(型材和金属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再次,被告的商标“中恒+ZH”与“忠旺”、“ZW”有着明显不同。最后,第二被告承认“忠旺”文字确实包含于第二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但并非在名称中占主体地位。他认为第二被告的全称是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其所突出表现的是“数控塑窗设备”,而且它所经营的也正是数控机床。另外,第三被告则表示,该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不应被原告列入为被起诉对象。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认为,“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而且两被告也没有复制、摹仿或翻译原告商标的行为,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鉴于本案几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知识产权报 记者 于益江 通讯员 史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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