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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制造了“脏哈根达斯”丑闻的?

作者:     转贴自:人民网    点击数:2357


  郑州光明奶“恶臭变质加工再售”之丑闻尚未有交代,哈根达斯又在深圳曝出“黑作坊”丑闻。被称为“冰激凌中的劳斯莱斯”、深圳时尚人士的“至爱”的哈根达斯冰激凌蛋糕,竟出自一个没有卫生许可证、加工间紧挨卫生间的小作坊。  

  面对丑闻曝光后哗然的舆论,哈根达斯中国区总监约见记者时称:深圳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情是管理疏忽所致。另一份声明称:此事仅涉及本公司对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据6月19日《新京报》报道)。

  从“臭光明牛奶”到“脏哈根达斯”,两起丑闻暴露的,真的仅仅是无伤品牌大雅、无足轻重的“管理疏漏”吗?这种疏漏真的仅仅是个别、局部、偶然的吗?从经济伦理角度审视可以看到,事实绝非如此轻飘,两起丑闻绝非偶然、个别的管理疏漏,而是充分暴露出我们制度环境中的企业严重缺乏道德约束能力,缺乏内部道德机制和对不道德行为监控的力度与敏感度。

  “企业的道德约束能力”是经济伦理的一个范畴,指的是企业自上而下对自身经营行为和员工行为的道德把握能力。比如说有一种道德氛围约束企业员工触犯法律的动向,推广一种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与模式,在道德标准中对员工的接受服从进行监控等等。1991年,美国参议院颁布了《联邦审判指导原则》,该准则中的一条重要条款给予公司在触犯法律时得以豁免处罚的机会,其前提是该公司有充分证据显示自身确实为开发出“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企业设立内部道德机制和道德标准等等———这个规定直接促使了美国公司中伦理主管职位的出现,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司道德机制进行整体监控。

  反思这两起丑闻,一个发生在光明乳业的郑州分公司,一个发生在哈根达斯的深圳分市场,远离总公司之外分公司的员工严重违反职业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这正说明了两家公司严重缺乏自上而下的道德约束能力。如果公司有一个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并有专门高层机构对整个机制进行监督管理的话,会发生如此恶劣的反职业道德行为吗?如果企业有一个严格的内部道德机制对每名员工进行道德培训和道德监控的话,又有几个员工敢违规操作和经营?

  企业为何缺乏道德约束能力?我想,问题还是出在制度约束上,如果像美国那样,我们对企业违规有严厉的问责,并辅以为开发出“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这种免责条款,企业自然会有道德约束的动力———而从企业监管的现状来看,我们两者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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