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作者:     转贴自:投资顶级网    点击数:1558


    当今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各国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对本国的风险投资进行政策扶植,这也是世界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外因所在。借鉴世界风险投资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对我国在风险投资的政府行为产生有益的启示作用。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对风险投资进行了政府补助。这是一种政府向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补助的政策。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政府对风险企业的补助还体现在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上。如美国在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最大比例为1.25%)支持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共为该计划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德国政府于1984年实施了一项对风险企业进行资助的典型试验计划,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风险投资企业提供0.87亿马克的资金补助。政府对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它对民间风险投资又起到了保护作用。另外一些国家则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技术企业连续亏损3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如果某一基金有一定比例的资本用于高技术的种子融资,发展局就允许投资人收回相当于其全部损失的投资。

    风险投资家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高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家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动力。由于风险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的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美国政府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课以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为减轻风险投资的风险,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高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亏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这些有力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其所在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发展风险投资也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如对国家审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可以实行5年的减免税政策,项目投产3年内免征增值税,后2年减半征收。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国家审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实行5~7年的加速折旧政策,其生产所需设备免征设备进口关税,产品出口实行退税政策等。

    由于银行在积聚社会闲散资金方面的独特地位,鉴于银行对风险投资承受能力不足的现实,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银行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货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于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风险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我国政府有着良好的政府信用,我国的银行也有着同样良好的银行信用和5万亿人民币的巨额存款资金,我国政府也积极运用政府担保这一放大器。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也应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贷款基金,实行低息贷款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以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人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对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个“装置”就是证券市场。但是对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它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也就无法像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的交易。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人一旦投资于风险企业,就已切断退路,无法抽回投资“另谋高就”,因而也就无法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显然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正式上市公司股票以保证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相继为风险投资企业建立了“第二股票市场”。这类证券市场面向追求高收益、愿承担高风险的投资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风险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第二股票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使高科技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和退出提供了“舞台”。

    美国的“第二证券市场”——NASDAQ(全美证券经纪商自动报价系统)就是这样一个以扶植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的市场。NASDAQ具有适合高科技企业上市的有利条件。在NASDAQ上市的企业,只要求净有形资产在600—1800万美元,而纽约证交所(NYSE)为1亿美元;企业的税前收入,NASDA要求最近年度为100万美元,或近三年中的两个财政年度达到100万美元,纽约证交所则要求近三个年度的累计收入为1亿美元,其中一年最低收入为2500万美元。对于公众持有股票,NASDAQ要求最低110万股,纽约证交所为250万股,公众持股的市值,NASDAQ要求800—2000万美元,纽约证交所为1亿美元。对于费用,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而言,NASDAQ的入市费,最多不超过9万美元,而纽约证交所最低不低于10万美元,没有最高限额。正因为如此,在NASDAQ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占的比重很大。许多著名的高科技企业如苹果(APPLE)、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D、雅虎(Yahoo!)都是在NASDAQ上市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资料显示,在NASDAQ上市的软件业公司占全国上市公司的95%,生物工程占83%,电脑制造业占81.4%,电信器材业占83.6%,电子部件业占79.7%,通讯服务业占65%。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中约有 1/4左右
是持有NASDAQ股票或股权的。目前在美国NADS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英国自1980年底建立了“未正式上市公司股票市场”(USM)后,约有350个高科技风险企业在“第二股票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 年分别在大放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股票市场”,并规定,只要资产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达到4%的公司均可上市。

    谈到风险投资和金融证券市场的关系时,我国科技部有关官员曾这样说道:“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风险投资业最发达、最成功的国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美国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最发达、最完善的国家。”这不是偶然的。先有证券市场,再有风险投资,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待发展、待完善阶段。对于风险投资的运作,我国证券市场暂时还无法适应。一是上市较难,现阶段我国只有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定从历史规模业绩、行业都严格规定,一般风险投资投向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很难达到这些上市条件;二是即使能够上市,占大额比例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又不能流通,风险投资人无法实现收回投资;三是我国的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人对高科技潜质的判断能力还有限,风险投资投向的企业未必能得到认同,这样将影响股价,风险投资人的高额回报因而会受到影响;四是相比之下,我国的股市还不稳定,波动较大,这又给风险投资人加大了风险系数。由此可见,中国的高科技中小风险企业要想在现在的股票交易所上市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作为风险资本“退出口”的证券市场却又是发展风险投资业的一个必需的环节。因此要发展中国的高科技风险投资,中国必须考虑创造条件建立自己的“第二股票市场”。虽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在我国设立“第二股票市场”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政府可以建立一些过渡机构以作设立“第二股票市场”准备条件。政府可以考虑设立的过渡机构,如“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所”,甚至可以是“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所”。此类过渡机构一方面可以起到高科技项目市场价值评估、技术项目交易的功能。我国风险投资先天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技术市场发育滞后。技术研究者与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技术提供方之间为迅速推出技术商品的竞争不足,技术需求方之间对高科技获得、占用和扩散方面的竞争更显不足;同时技术市场发育滞后也使技术经纪人的培养,成果开发转让及尽快形成生产力都滞后于时代的步伐。“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所”的设立可以兼起培育技术市场的功能。另一方面“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所”的设立可以吸收公司介入,加速产权流动,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回投资,“功成身退”提供一定的“退出窗口”,并为向“第二股票市场”的过渡作好准备。

    同时政府可以立法允许高科技中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成为非公众股权的发行者。发行可转换债券,股票选择权可以成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对外集资、对内激励的主要方式,也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另一种途径。债券的可转换性也可以与以后“第二股票市场”的设立、公司的上市相连接。民间资本的参与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在美国,风险企业初创时期的风险资本也大多数源于私人资本。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目前我国居民银行储蓄已达5万多亿元,平均每年净增6—7千亿。这其中个人储蓄也占了一定比例。同时据有关资料,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个人资产达百万元的至少有百万人以上,但由于投资渠道狭窄,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证券外,相当一部分资产都被挥霍掉了。若能对此加以引导,是有可能成为风险资本投向高科技企业的。

    由于风险投资具有以下主要特性:风险大,一般风险企业的成功率仅5—20%;周期长,一般需3~10年,这就需要投资人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耐性。以风险投资的字面意思理解,“VENTURE”意味着风险。而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人们缺乏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我国成为高储蓄率国家,人们的剩余资金使用的偏好是储蓄而非投资。我国的个人投资行为只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新事物,广大投资人缺乏必要的风险磨炼。有人比喻风险意识是风险投资的“催化剂”,所以要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风险投资,必须将原先有储蓄倾向的人们引导成为有较强风险意识的投资人。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管理经验,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风险。若根据我国国情,只要风险投资的红利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就可吸收民间存款。为防止因经验不足而造成的混乱,可以先进行试点,成功的范例将比任何宣传更有说服力。

    也许有人会担心这样做会争夺银行存款,造成银行存款锐减,金融混乱。其实,这正可防止过度庞大的民间储蓄存款变成下山老虎,冲击金融市场。民间储蓄一部分转为风险投资,还可分散风险,减少政府的压力。对于风险企业来说,民间风险投资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利用民间资本将使风险企业行为将受到制约和监督,增强企业责任感,完善企业管理,进一步降低风险。因此,我国利用民间资本投资高技术风险企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定的投资渠道。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风险的分散化。在当前,股份融资应成为高技术中小风险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方向。为了吸纳民间投资人入股,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或应将我国现有的高科技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由政府行业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由它们先出一小部分启动资金,然后以债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手段吸纳民间资本也是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渠道之一。同时国家也应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建立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并以合法的手段吸收民间资本进行高技术风险投资。因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数量还很少,资金规模小,受资金实力的限制只能支持投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式的高科技项目,而难以提高技术产业化所需风险资本的重任,更谈不上进行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并进行而形成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因此吸收民间资本设立由政府行业出面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或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对于培育风险投资市场主体、扩充风险投资规模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在中国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必须要有政府的参与。首先,是否放开民间资本,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和允许成立民间风险投资机构是要政府下决心的。其次是要政府下决心拿出政策,鼓励兴办风险投资公司和积极创造一个适合风险投资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如积极培训人才,引进人才规范市场,加强法制管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等等。

    政府的参与既可提高风险投资公司的信誉,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又有利于改善政策环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法制,调整税收,健全市场,建立一套风险补偿机制(如减免税收以丰补歉,建立风险保密、政府补贴等)。政府参与还可提供启动资金,以少量的投资换来更多资金,起到启动、引导、组织和放大作用。另外,由于科技信息金融人才等资源多集中于政府手中,政府运用其中权威性和政策、鼓励人才培训等手段进行参与,必将有利于服务系统的建立。